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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2008年起,我市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同时,还将对通过市场租房确有困难的住房困难户提供公房租住。 我市确定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条件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120元以下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为德州市区城镇正式户口。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指家庭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在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中,户主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地方,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等材料。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对证明材料审核后再次张榜公示。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街道(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房管部门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最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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