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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国土资源部 更新日期:2007-3-1 阅读次数:


    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三家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为什么要对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行为加以规范?这对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制度意味着什么?新的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就这些问题,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规范转让 势在必行

    军队土地,顾名思义,是军事用地,是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往往以划拨方式取得。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其实质就是军队单位将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以有偿方式转为民用,不再作为军事用地。军队空余土地应当首先满足军队单位的用地需求,必须从严控制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范围。对确需转让的,必须严格加以规范。
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军队空余土地,1993年,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转让空余军用土地的审批、出让程序及收益分配。

    随着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断提高,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增长较快,对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用地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出台后,原有的军队土地转让办法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衔接:军队空余土地主要采取协议方式,不符合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要求;转让未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转让方式和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转让的权利和责任不统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转让的收益分配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不衔接。

    这些问题,不利于国有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不利于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明确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有关政策,十分迫切。

    市场配置 阳光交易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必须走市场化配置的道路,这成为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的共识。

    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先后两次对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基本摸清了情况,分析了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的核心精神是,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走向阳光。首先,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当由军队单位提出转让申请,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抄送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再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纳入当地的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

    其次,转让方式必须公开。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的土地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转让方式及其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公布。凡是属于经营性用途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与此同时,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后的监督管理要大大加强。军地转让后不再属于军事用地,应纳入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对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补缴地价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由军用转为民用,将纳入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形市场中,实行阳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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