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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骗购经济适用房 5年内不得再申购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更新日期:2008-1-25 阅读次数:


      近日,烟台市对经济适用房申购全过程做出严格限定,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对骗购家庭实行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的处罚。

    据了解,烟台市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做了严格限定,具体为市区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无房户。中低收入家庭为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以及年收入在2.25万元以下的单身家庭。无房户是指从未有过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

    在经济适用房政策落实中,烟台市规定将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严格核实,特别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收入等在本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对未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的部门,烟台市将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为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对骗购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将追回已购住房,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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