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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政协委员献言《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作者:不详 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日期:2008-5-14 阅读次数:


      政协委员献言《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搞建设项目应先过“环评”关■“疑似”文物建筑,不能急着拆■建筑外立面和色彩不能乱“变脸”

时报5月13日讯(记者黄强 实习生 李然)《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日前已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天,在市政协举行的征求意见会上,政协委员们纷纷就《草案》提出自己的看法。据悉,这是市人大首次就地方立法工作专题向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设项目要过环评关“《草案》从头至尾没有提到,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报送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政协委员鲁敏认为,从全国来看,目前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先进行环评。

    因此,她建议在《草案》中应明确写入,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该项目环评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环评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通过环评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拆古旧建筑,须文物主管部门“拍板”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我市已拆除许多具有文物性质的古建筑,政协委员们对此感到非常可惜。政协委员孟繁达建议,在《草案》中加上“拆除可能具有文物性质的古旧建筑,应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的内容。

    针对规划许可证转让造成拆迁等问题的现状,他还建议,《草案》中应增加“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取得的许可证不得转让”。

    同时,孟繁达还认为,在城市旧区内,除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居(村)民私房外,还应规定翻建私房应和周围建筑风格相一致。

    建筑外立面造型
    不得擅自变更


    《草案》中有“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的内容。

    对此,政协委员王东晨指出,该规定容易让人理解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不得擅自变更”。王东晨认为,从城市规划和设计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应的角度看,即便是不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对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擅自变更。所以,这一段的解释应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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