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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廉租房配建标准出台:面积须50平以内

作者:不详 来源:青岛日报 更新日期:2008-6-2 阅读次数:


 
 
    市区廉租住房配建标准出台 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多层一年高层两年内竣工交付

    本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5月28日转发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推进市内四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我市廉租住房的配建要求和配建标准。

    意见提出,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配建的廉租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管理。我市将根据被保障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方式,每年增加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2008至2010年,市内四区每年建筹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其中,2008年各区计划配建数量分别为:市南区配建567套、约2.84万平方米;市北区配建1113套、约5.57万平方米;四方区配建1020套、约5.1万平方米;李沧区配建633套、约3.17万平方米。主要在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建。

    意见明确提出了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及要求。按照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同时结合被保障家庭的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住房。廉租住房除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外,要保证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多层住宅小区应在12个月内、高层住宅小区应在24个月内竣工并将廉租住房产权移交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廉租住房与其他住宅建设项目实行同步配套建设。配建项目用地供应时,需将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以及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内容作为项目招拍挂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的附加条件。需分期开发的项目,其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在一期首先开工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担。2008年,市内四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5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4亿元,区级财政投入1亿元。 (本报记者 霍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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