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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登记法7月1日实施 效力超过房产证

作者:不详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日期:2008-6-30 阅读次数:

 
  房屋登记并不是强制行为,不同于办理房产证,是否对房屋进行登记,是市民的自愿行为,只有房主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程序才会启动。不过,从更好地维护房主的个人利益来看,进行房屋登记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本报济南6月29日讯自7月1日开始,《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实施,届时,房产证将不再是房屋归属的唯一证明。有关专家认为,《办法》的实施,将会对权利人的物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根据《办法》,所谓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此,省城的王律师解释说,这一条规定明白无误地赋予了房屋登记簿的决定性效力。也就是说,《办法》实施后,房产证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它不再享有唯一性、绝对性,一旦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有分歧,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情况外,均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就意味着,房屋登记簿将取代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房产证是否造假,一查登记簿便知。如果登记簿出错,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追究房管部门的责任,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更正。

   “从法律规定来看,房屋登记并不是强制行为,房屋登记不同于办理房产证,是否对房屋进行登记,是市民的自愿行为,只有房主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程序才会启动。不过,从更好地维护房主的个人利益来看,进行房屋登记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王律师解释说,现在房地产市场上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比如说,他代理的一个案子中,客户看中一套二手房,价格每平方米5300元,并交付了全款,后来卖主找到了一个出价更高的买方,就宁愿毁约退款交违约金,将房子过户给了另一买方。但在7月1日后,如果双方签完合同立即到房产部门进行预告登记,房产部门就不会对这套房产进行产权变更,卖方就是想毁约也无法实现。

   “通俗地说,房产证相当于房子的身份证,而房产登记簿就相当于派出所里的公民个人档案记录,身份证可以造假,而派出所里的记录想造假很难。房屋登记簿是房管部门的备案,是房产证的根据。为了避免纠纷,进行房屋登记是很有必要的。”王律师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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