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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杨女士买了一套房,直到2007年才得知开发商已办下房产大证,自己可以办小证了。但开发商要求其交纳2000余元住宅维修基金后才给办证。杨女士认为,是开发商拖延时间导致她迟迟无法办证,现在不得不按国家政策先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才能办证。因此,她要求开发商垫付维修基金,并支付延迟办证的违约金。
购房多年未办证
家住天桥区某小区的杨女士,1996年6月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一次性付清了房款7万余元。合同约定,杨女士所在的整栋楼售出后,开发商负责办理产权手续。杨女士说,她购买的正好是整栋楼的最后一户,所以,从她购房的第二日起,开发商就有为户主办房产证的义务。
但没想到房产证却一拖再拖办不下来。1998年10月,开发商开办的物业公司曾让户主交5000元办证费,但到2000年5月,这些钱又被退了回来。物业公司说,公司的一些手续还不全,房产证还得再等等。
随后,杨女士每年都给物业公司打几次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都是“等通知”、“再等等”。到2004年,该物业公司撤走,其间开发商也几次变更地址和工作人员,杨女士也不知道该去哪里问房产证的事了。
邻居早就办好了证
这样又拖了几年,2007年8月30日,杨女士查到了开发商的电话,第二天,她便赶到开发商处,工作人员核实了她的购房合同,让她补交了房屋面积误差款,同时开据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单”,让她去银行交款就可以办房产证了。
杨女士回家时,在院中碰到邻居,还高兴地告诉邻居,现在可以办房产证了。但邻居说,他们已于2007年3月办了,也是听别人说能办证了,但当时没让交住宅维修基金。
这让杨女士大吃一惊,打听之下才知道,整栋楼只剩下她没办证了。在2002年3月至2007年6月间,整栋楼的住户相继办理了房产证。“原来开发商早就办下大证来,能为户主办小证了,但竟然保密。开发商应该有通知义务吧,却把办证当成了一项权力,得户主多次去找才给办。” “维修基金凭啥只我缴”
让杨女士不满的是,整个楼其他户主办证都不需缴纳住宅维修基金,唯独她赶上了。原来,工作人员解释,2007年6月前后开始,按国家的新规定,必须先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才给办证,此前办的不需缴纳。
“我觉得不公平,维修基金是给整栋楼建立的,将来用于整栋楼的维修,只让我一个人缴维修基金公平吗?我们更气愤的是,房产大证办下来保密,这么多年一直让我们再等等。”杨女士说。
2007年9月,杨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由被告垫付维修基金。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从1996年6月18日起计算)。
是不是商品房成焦点
被告却对此案提出异议。被告代理人提出,杨女士所在的那栋楼属于旧村改造房屋,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因为它的建设单位是当地村委会,土地属于违法用地,因此属于旧村改造房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为诉讼争议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品房,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个结果令杨女士很不满。她说,庭审中她提供了很多证据,证实这栋楼是村委会和开发商联合开发的。杨女士去房产局查到了开发商的房产大证,商品房产权大证作为商品房所有权的唯一身份凭证,具有公信力。开发商据此已给许多住户办理了房产证,怎么能否认这栋楼是商品房?
开发商却认为,村委会参与了开发,但村委会不是房地产企业。如果没有补办用地手续属非法建筑,补办了也不能否认属于旧村改造房的性质。
日前,杨女士已提出上诉,等待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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