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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管慧晓
□通讯员 徐丕英 张瑛
本报青岛7月31日讯 中介代收了5000元购房定金之后,却在交房期限已到时以找不到房主为由,拒退消费者定金。后经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人民路工商所调解,中介公司最终退还消费者孙先生定金5000元。
据介绍,近日,市民孙先生到四方区人民一路一中介公司挑选房子,最终决定购买一套位于杭州路的一处房产,随后同房主、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5000元购房定金,由房产中介代管。待房屋交付期限到了后,卖方迟迟不见人影,致使购房无法交易。由于是卖方违约,消费者遂要求中介退还5000元的订金,取消购房合同,但该房产中介却以找不到房主为由,拒绝退还订金。孙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人民路工商所。经过人民路工商所调查了解,认为房产中介对违约同时具有不可推卸的部分责任。在消协的介入调解下,最终房产中介在3日内将5000元的购房订金返还给了孙先生。
据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人民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有些房产中介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的弱点,玩弄文字游戏,经常以定金、订金、预付款等模糊名词概念来牟取不正当的钱财。据介绍,合同履行的订金、预付款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不能适用于定金法则。而中介公司往往就利用这一点混淆消费者视听,在消费者取消购房意向时或交易不成时,把订金、预付款作为定金予以扣留,不返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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